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外交部、公安部等八部门近日正式公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25年11月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作为新《反洗钱法》的重要配套制度,该办法以清单管理为核心,明确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适用范围、执行标准和责任边界,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的防控体系。
明确三类名单对象
根据《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三类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一是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二是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三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定义核心预防措施
《办法》明确,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或控制的组织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或资金资产,并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采取措施不得事先通知相关对象,同时应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金融机构义务
《办法》设专章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名单,对所有客户、交易对象及业务开展名单核查。一旦发现匹配,应立即采取措施。措施包括限制资金资产转移,无法分割的共同资产应一并限制。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后须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书面报告。
保障当事人权利与明确解除情
名单所列对象如有异议,可根据名单类型通过相应渠道申请复核、除名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保障基本生活,名单对象可按规定申请使用被限制的资金资产用于基本开支等费用。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措施。只有名单调整不再列名、核实措施有误或经法定程序认定需要解除时,才应立即解除。金融机构解除措施后也须履行报告义务。
适用范围与法律责任
《办法》适用于中国公民、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国境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资金资产的定义范围广泛,涵盖各种形式的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
对于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处罚。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也将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处罚。
该办法施行后,原《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