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5日,我们将迎来第十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只有筑牢安全屏障,才能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民族复兴。
在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的时代,唯有全民筑牢安全意识,才能确保“山河无恙,家国安康”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节日。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其中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国家安全主要包含了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极地安全、生物安全、人工智能安全、数据安全、低空安全等21个领域。
以人民安全为宗旨
以政治安全为根本
以经济安全为基础
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
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为”十个坚持”: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
坚持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
坚持把政治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坚持统筹推进各领域安全
坚持把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
坚持推进国际共同安全
坚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坚持加强国家安全干部队伍建设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权利
1.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339,是受理个人和组织发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线索举报电话。
公民和组织如发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12339向属地国家安全局报告;或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相关国家机关、组织会立即移送属地国家安全局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