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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视野下的反洗钱——金融监管与域外司法协同疑难问题的对话

2026年4月23日,由兰迪律师事务所与华东政法大学涉外刑事权益保障与风险防控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全球视野下的反洗钱——金融监管与域外司法协同疑难问题的对话”专题研讨会,在兰迪律师事务所圆满举行。

本文整理了北京大学王新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孙万怀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何萍教授、东南大学任素贤老师四位顶尖学者,以及兰迪六位资深律师的精彩发言,聚焦虚拟货币洗钱、自洗钱入罪、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等前沿议题。

沈玢律师

本次研讨会由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复旦大学副教授沈玢主持。

开场致辞:反洗钱已成律师执业与企业经营的核心必修课

李海波律师

兰迪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主任、高级合伙人李海波律师致开场辞。他指出,在金融监管趋严、跨境交易常态化的背景下,反洗钱横跨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叠加虚拟货币、数字资产、跨境支付等新业态,实践复杂性愈发突出。期待本次研讨能为行业提供权威、务实的解决方案。

主题分享一:虚拟货币洗钱案件的司法认定难点与实务破解

任素贤老师

任素贤老师系统梳理了我国涉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演进脉络——从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2026年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基调。

她指出,在民事层面,虚拟货币被视为特定的虚拟商品或网络虚拟财产;在刑事层面,则具备刑法上“财物”属性,可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结合典型案例,任教授详细拆解了三大虚拟货币洗钱行为模式:

交易型洗钱:通过场外交易(OTC)换币、链上拆分转移等方式,切断资金溯源路径。

收益型洗钱:借助去中心化金融(DeFi)流动性挖矿、跨链套利等手段,混淆非法所得。

工具型洗钱:利用跨链桥、隐私币(如门罗币)、混币器等技术工具,实现资金匿名化流转。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任教授强调,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洗钱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本身,无需达到完全“洗白”的客观效果。

主题分享二:洗钱罪全球化趋势与刑事制裁比较研究

何萍教授

何萍教授从全球化视角出发,深度对比了中外洗钱罪的刑事规制体系。她系统梳理了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沿革,自1990禁毒单行刑法首次规定相关罪名,至《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上游犯罪已覆盖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大类。

何教授对比了不同法域的核心差异:

我国采用“类型导向”,严格限定上游犯罪范围;

美国采用“行为导向”,覆盖超过200种联邦重罪;

欧盟则遵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标准,涵盖所有严重犯罪。

在没收制度方面,她解析了刑事没收与民事没收(非定罪没收)的区别,并介绍了英国特有的“不明财富令”(UWO)等举证责任倒置的高效追赃机制。结合赵长鹏(币安)、钱志敏(蓝天格锐)、陈志(太子集团)等涉及虚拟货币的跨境洗钱大案,揭示了全球资产追缴与司法协作的现实与挑战。

圆桌论坛:反洗钱行刑协同—金融监管核查与刑事司法认定的实务边界全球视野下的反洗钱——金融监管与域外司法协同疑难问题的对话

从左至右:沈玢、战卫光、蒲桂平、孙贤、刘巍、丁彦伶、叶湘

六位律师结合各自专长,围绕反洗钱的行刑衔接与实务难点展开了深度对话。

战卫光律师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洗钱法》实施后,律师在办理并购、ODI备案、37号文登记等业务时,已被明确列为反洗钱义务主体,需建立内控机制、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并留存资料。这种转型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挑战在于增加了业务成本和执业风险;而机遇在于,我们可依托兰迪境内外多家办公室的协同优势,将合规能力内化为差异化的服务价值——在为客户设计跨境架构时主动融入反洗钱合规要求,帮助他们规避后续资金出境的潜在障碍,这正是我们区别其他出海律师核心竞争力所在。

蒲桂平律师

对洗钱行为追求的不是“打多狠”,而是“打多准”。行刑边界的界定极为关键:行政监管着重看客观行为,刑事定罪则必须主客观统一。他结合自己辩护的一起获不起诉的洗钱罪案例指出:行为人必须明知或应知清洗的钱款是七类上游犯罪所得,不明知则不构成洗钱罪。

孙贤律师

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存在两大关键边界:

一是规制范围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严格限定于七类罪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洗钱法》的监管范围覆盖所有犯罪所得及恐怖融资活动;

二是责任与认定标准有别——金融监管处罚主要针对机构及其高管,主观认定标准相对宽松;刑事定罪则必须严格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实质界限。

刘巍律师

结合职务犯罪辩护经验,《刑法修正案(十一)》后职务犯罪领域的“自洗钱”案件呈爆发式增长,手段日趋隐蔽(如通过艺术品交易、律师费通道等),被动持有赃款与主动清洗之间的界限成为司法认定难点。

丁彦伶律师

丁律师结合其代理案件指出,在反洗钱链条中,合法财产权利保护面临两大困境:

其一,实务中,即便已排除犯罪嫌疑,合法财产仍可能因跟涉案线索相关被长期冻结,且解封与救济渠道相对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洗钱法》所确立的“基于风险”的监管比例原则,要求措施强度与风险程度相匹配,这一原则同样应贯穿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全过程。在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的同时,如何避免对善意第三人财产权利造成不当限制,已成为反洗钱法治体系中的重要命题。

其二,涉虚拟资产的案件中,由于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实务中的难点不仅是在司法程序中如何变现,更在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规则中缺乏对合法虚拟资产价值认定时点的程序标准。

叶湘律师

从中亚企业出海实务出发,总结了四大反洗钱高危雷区:贸易洗钱、数字支付与虚拟资产交易、海外并购架构复杂化、以及海外分支机构失控风险,呼吁加强跨境合规合作。

主题分享三:全球反洗钱监管新格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洗钱法》修订要点

王新教授

王新教授指出,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已从传统的金融风险防控,上升至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他披露,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罪的人数持续攀升,2025年达3259人,反映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的司法态势。

结合202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洗钱法》,王教授重点解读了三大核心变革:

义务主体扩容: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开发企业、贵金属交易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范围,以对接FATF国际标准。

监管力度升级: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留存期限从5年延长至10年;对金融机构的罚款上限大幅提高至200万元;并强化了客户尽职调查的要求。

涉外规则完善:确立了保护管辖原则,明确对危害我国利益的境外洗钱活动享有管辖权;增设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条款,并规定了境外金融机构的配合义务。

针对虚拟资产,王教授指出,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属于洗钱行为方式。我国对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采取严格禁止的监管立场,同时将利用虚拟资产洗钱的行为纳入重点打击范畴。

论坛总结:司法应秉持谦抑性,严格适用“自洗钱”条款

孙万怀教授

孙万怀教授为本次活动作总结致辞。他以“高、新、深、实”高度评价了本次研讨,认为嘉宾分享兼具国际视野、理论深度与实务价值。他从学者立场出发,强调司法应秉持客观主义解释立场与刑法的谦抑性,建议对“自洗钱”入罪后的适用进行严格限缩,以维护法律体系的协调性与控辩平衡。他同时对兰迪律师事务所搭建的高质量专业交流平台表示感谢,期待未来在涉外刑事风险防控、企业出海法律服务等领域深化合作,共同推进涉外法治建设。

本次研讨会紧扣虚拟货币洗钱、全球反洗钱监管与司法适用等前沿议题,从理论、实务与国际规则多个维度进行了深度解析,为法律从业者应对新型洗钱风险、处理复杂合规问题提供了权威参考与指引。

感谢高级合伙人殷俊律师、王俊律师及刘改改律师对本次研讨会的鼎力支持。兰迪律师事务所将继续深耕金融犯罪、涉外刑事与反洗钱合规领域,整合学界与实务资源,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贡献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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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鲁网
原文链接:https://cn.chinadaily.com.cn/a/202604/27/WS69ef2772a310942cc49a99ef.html
发布日期: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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