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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入表,具体怎么搞?

        11月13日财政部官网消息,财政部会计司公开征求《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办法》定位为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顶层设计。

        早在2022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强调,要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而财政部于今年8月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将数据纳入企业报表的资产项以体现其业务贡献与真实价值,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了数据资源的适用范围、会计处理标准以及披露要求等内容。

        随着数字化转型持续推进,数据的资产化已成为数字时代不可逆转的趋势。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已进入倒计时,企业是否意识到数据应作为资产存在,是否将数据纳入财务报表,是否科学高效地管理与评估数据,影响着企业是否能够把握并利用数据资产化带来的红利,也影响着数据要素市场进一步发展。《暂行规定》对数据资产入表做了哪些规定?有什么实操思路可以借鉴?数数子将为大家划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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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确权是出发点

        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并非一蹴而就的工程,《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强调“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可见在“入表”之前,数据是否合法合规、数据权属界定确认将成为重要的前置环节。

数据确权意为确定数据的权利属性,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第一是确定数据的权利主体,即谁对数据享有权利;第二是确定权利的内容,即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数据本身蕴含着个人、企业等主体信息,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物权、人格权、民事权、隐私权等多种权利。

        具体来说,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如何框定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范围、如何在不同参与方之间分配数据资源的相关权利等是数据资源入表前必须解答的问题。细节来看,企业内部自行开发形成的数据资产、企业外购取得的数据资产、企业通过合并方式取得的数据资产、用于交易出售的数据资源等不同类型的数据资源都可能涉及不同的确认方式。

        为助力解决数据确权问题,2023年7月11日,依托人民链底层技术支持,“人民链数据确权平台”推出的“数据资源持有权证书”“数据加工使用权证书”“数据产品经营权证书”(三证)正式面向全国发放。“三证”是人民数据基于人民链Baas服务平台(2.0版本)上进行的确权、上链、存证、交易服务工作,在2019年推出全国首个数据确权平台以后,人民数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数据二十条”的相关要求,结合多年的大数据服务实践经验,通过“三证”着力打造一个全国性的数据交易服务平台,解决各级党政机关之间缺乏统一标准的数据平台,各级大数据交易所之间存在的“数据孤岛”现象及数据要素市场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不明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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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合法合规是红线。做好数据资产入表,建议有关企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从数据来源、数据内容、数据处理等维度对待入表的数据资源进行梳理,查缺补漏,建立企业数据合规管理机制,确保数据资源的合法、合规。


治数管数,心里有数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包括:一是,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一般认为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应大于50%;二是,相关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对应到数据资源同样需要满足以上条件,数据资源需要具备可辨认的形态、相关成本可以清晰计量、未来具备预期的收益。“存货”同样需要满足预期收益流入、成本可清晰计量的会计确认条件。

        《暂行规定》按照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根据企业持有对客户提供服务、日常持有以备出售等不同业务模式,将数据资源分类为无形资产和存货科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应该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根据《暂行规定》,在具体操作层面,主要入表项目为无形资产、存货与开发支出。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无形资产”“存货”与“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其中,无形资产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存货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开发支出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

这就要求企业能建立起数据资源管理体系,从源头厘清数据权属信息和数据管理情况,能够盘清数据资源家底,做到“治数管数,心里有数”,为后续披露等环节提供保障。


做好列示及披露

        《暂行规定》对数据资源的列示与披露均做出了细化规定。列示方面,企业需根据重要性原则和企业实际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将数据资源以报表子科目的形式单独列示。披露方面,《暂行规定》要求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增设报表子项目,并通过表格方式细化披露。此外,《暂行规定》还创新性地对数据资源采取“强制披露加自愿披露”的方式。企业需强制披露数据资源的取得方式、期间变动情况与相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引导企业主动加强数据资源相关信息披露。

        新增披露要求虽然带来一定的披露成本,但是适当的披露有利于将企业的隐形价值可视化、透明化,有利于驱动企业价值的提升。此外,这一过程也将推进企业建立更加精细的内部管理流程,帮助企业厘清数据资源价值的构成、来源和实现方式。


(来源:人民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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